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交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工验收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可以进行试运行(营)。
未按本条规定组织交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工验收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可以进行试运行(营)。
未按本条规定组织交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