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包括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咨询、造价咨询、试验检测、施工监控等工作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