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或者造价监督管理职责;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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