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协商前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收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协商中的重点问题可以进行事先沟通。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当在举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七个工作日前如实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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