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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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业或者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
第五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
第六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基层...
第七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制订管理制度。
工...
第八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作为授予企业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九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
第十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
第十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二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
第十三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第十四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方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职...
第十五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三至九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
第十七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
第十八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八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或者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参加工资集...
第二十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职需要调整的...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周期和次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协商双方确...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协商前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收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召集主持,并按双方商定的程序协商。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共同...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未达成一...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企业职工代...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协商。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 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一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推荐,并经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组织召开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下未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行业工...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 行业、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行业、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开展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其商定...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订立工资...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行业、区域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资专项集...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会应当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工资集体协商职责的协商代表给予不公正待遇,进行打击报复,未经协商...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企业处一...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参与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在协商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