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职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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