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企业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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