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
(三)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收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
(三)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