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七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