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三至九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名,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