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周期和次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协商双方确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