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方首席代表拒绝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未在六十日内完成协商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方首席代表拒绝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未在六十日内完成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