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参与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在协商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