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