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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