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