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