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真实情况和信息资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拒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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