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工资集体协商职责的协商代表给予不公正待遇,进行打击报复,未经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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