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会应当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予以整改。企业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会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