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行业、区域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行业、区域全体职工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上一级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