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