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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