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 行业、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行业、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开展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其商定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商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