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组织召开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也可以经受该合同约束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职工大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获得通过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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