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下未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