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推荐,并经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负责人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内的企业,通过民主推选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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