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一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区域的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行业、区域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四)本行业、区域职工加班工资分配办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事项。
(一)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区域的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行业、区域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四)本行业、区域职工加班工资分配办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