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一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区域的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行业、区域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四)本行业、区域职工加班工资分配办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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