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