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通过后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未获通过的,职工方应当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协商。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讨论和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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