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召集主持,并按双方商定的程序协商。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共同指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如实记录协商过程。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经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