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 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