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