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未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由企业每年以适当形式向职工报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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