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