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二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
(八)其他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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