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作为授予企业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