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制订管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为企业方和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接受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委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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