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