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