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包括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