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业或者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