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举办前,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向公安、市容环境卫生、文化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经两个以上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会展活动,由会展业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实行一次收文、联合办理、一次办结。
举办单位申请年度内在同一场馆举行同等规模或者相同内容的多场次会展活动的,公安、市容环境卫生、文化等部门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涉外会展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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