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