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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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市民参与,以增进身心健...
第三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第四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健身的基本...
第六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七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八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鼓励、引导市民积极参加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
第九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本地区实施方案,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指导...
第十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组织开展和协调乡镇、街道的全民健身活动。乡镇、街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项...
第十一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并将其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体...
第十二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的原...
第十三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三条 市民参加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设施和健身环境。
开展健身活动,不得...
第十四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四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健身日举行一次市民广泛参与的大型健身活动。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方...
第十七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
第十八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健身器材。
第十九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器材和设施。向全...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和...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社区、本村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充分利用体育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假期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应...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职业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三十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设施损...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体育、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健身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