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组织开展和协调乡镇、街道的全民健身活动。乡镇、街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项体育活动或综合性的体育运动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把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纳入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社区体育组织,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提倡具有体育特长和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组织辅导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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