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二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每日做广播体操的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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