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三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三条 市民参加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设施和健身环境。开展健身活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学习、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