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一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健身活动的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并将其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体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实施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检测。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假期期间,学校应当向学生开放健身设施。
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开展游泳活动,掌握游泳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