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健身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