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